关于2008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2003〕224号文件、〔2004〕5号文件精神,我县将开展2008年度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报名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报名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
2.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相应学历:
①报名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师范类教育专业、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报名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③报名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④报名认定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必须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
4.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应具有《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三、报名时间
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5月17日
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
四、报名地点
绍兴县教师发展中心(柯桥柯华路958号,县职教中心东大门)
联系人:傅老师,洪老师;联系电话:84566131,84566138。
五、报名时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
2.同一底版的2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5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还应带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报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需提供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不在本地的,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证明。
上述复印件大小为A4规格,请将身份证、普通话证书、教心学合格证书依序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复印件由所在学校经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写“经审核后与原件无误。审核人XXX、X年X月X日”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有关说明
申请人员可按纸张规格下载附件上的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绍兴市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浙江省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后,认真阅读《填表须知》,然后按要求进行填写,报名时连同材料带来。教师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请学校填写《2008上半年申请领取教师资格证书人员报名册》以电子稿发至sxsfyf@sina.com 。
七、收费标准
按浙价费〔2005〕326号文件精神执行,认定收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八、测试与体检
1.学习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应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申请人员均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定于5月25日上午在柯桥华宇医院体检。
绍 兴 县 教 育 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下载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纸正反面),填写一式两份
2、《绍兴市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A4纸)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A4纸)
4、《浙江省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A4纸正反面)
5、《2008上半年申请领取教师资格证书人员报名册》
6、《填表须知》